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试行事先复核的暂行规定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试行事先复核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执业质量,防患于未然,特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事先复核制度。
一、在提交咨询成果(初稿及定案稿)前,复核人员界入复核。
二、除增加此复核程序,原造价公司相关操作规程不变。
三、复核程序:工种负责人完成初稿(及定案稿)后向项目经理提出复核申请 → 项目经理填制复核意见表(基本概况部分),报告部门经理要求进入复核程序 → 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情况协调相关工种的部门经理安排复核 → 部门经理接受委托进行复核,在意见表中签置意见反馈给委托部门经理 → 部门经理根据复核意见负责落实并回复意见处理结果。
部门经理在签置意见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指导性处理意见。
四、复核采用部门经理复核制:部门经理同专业的自行复核,非部门经理本人工种的咨询成果由该部门经理委托其他部门经理复核。受委托部门经理复核以月为期,按月轮换,非本轮部门经理为第二复核责任人。
部门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复核的由其申请技术副总安排复核。
五、对一些造价低、个数多而且已有多次执业经验的项目可以不经复核程序,但事先须经分管技术副总批准同意;
六、复核工作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由项目经理另行申请。
七、复核意见表(详附件),以项目为单位备份技术副总。
八、咨询工作完成后,复核意见表须存档。
九、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7日试行。
 
附件:工程造价复核意见表
 
 
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08年1月7日

联系我们

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15号城发天地12-13楼

0571-87921112